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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证据确凿 单位赖不掉加班费

      2013年6月23日,日照某装卸公司招聘刘某为材料装卸工。最近,刘某要求公司依约依法支付加班费遭拒后,遂以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014年与2015年的加班费9.2万元。 

      庭审中,装卸公司认可刘某工作中存在加班事实,但辩称公司已以设备奖、安全奖、补贴、补助等形式支付了相关加班费用。 

     【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某提交了2014年与2015年的出勤记录及工资明细,用以证明他每天工作9小时、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加点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装卸公司不认可刘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但未对该争议期间的考勤情况与职工工资明细进一步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刘某提交了证据,已经履行其应负的举证义务。装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备提交本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职工信息的便利条件,却拒不履行其应负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装卸公司支付刘某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共计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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