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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是指工伤认定时的证明吗

      我原系某公司职工。今年3月,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事发后,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我治疗终结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要求我提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该公司已经注销,我怎么办? 
      律师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虽然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证明还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证明,但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这从一些法规中可以得到印证。如《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如果劳动关系证明是工伤认定时的证明,那么,“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即均不能再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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