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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须服从铁路工作人员指挥

     2013年4月21日19时许,原告刘某某、梁某之子刘某持当日K110次列车车票经车站剪票进站候车,后从站台西头违规出站沿铁轨行走,被运行中的货运列车撞击身亡。原告认为,被告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87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铁路公司作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对该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对违规出站并沿铁轨行走的危险性应该预见,却仍然不注意避免,存在过失,其对该次事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234570元。

  【律师提醒】

  旅客列车停站时间短,客流量大,铁路企业做好乘客组织工作,对于确保旅客按时、安全乘车极为重要。乘车旅客

  必须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上下车和进出站。当列车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原因出现晚点时,旅客应严格按照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进站候车,不可擅自行事或违规进出站,否则发生伤害事故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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