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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停车他人门前 虽属乱停但非活该被砸

我虽然是一处小区的业主,但常年在外地工作,小区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只有逢年过节才有时间回家。春节期间,我发现自己所租用的车位被别人占用,只好将车停放在他人车库门前,并留有足够的通行空间。不曾想,该车不仅玻璃被砸烂,车身多处也被划伤、轮胎被戳。由于小区内未安装监控录像,也没保安巡逻,我无法找到加害人。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他人的伤车行为与其无关。况且,我乱停乱放已经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只能后果自负。

请问:我真的是活该吗?

【律师评析】

遇到这种情况,你并非活该,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保管合同角度看,物业公司难辞其咎。《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你是从物业公司租用停车位,表明你已经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此时,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是必须保障你能随时正常停放车辆、保证小车完好无损。你不能正常停放,甚至出现小车被砸的结果,恰恰表明物业公司未尽职责。
另一方面,从物业服务角度上看,物业公司必须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相关秩序、环境卫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你停放小车的位置,虽然是在他人车库门前,但同样属于“相关场地”,物业公司照样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既未安装监控录像,亦没有安排保安巡逻,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未能及时发现伤车人、不能提供伤车人信息的结果,即意味着物业公司未尽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鉴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由于你乱停乱放违反了物业管理公约,对小车被伤存在相应过错,也必须自担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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