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卖房倒赔18万
2016年4月17日,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购房定金18万元,第二天与该公司签订《认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周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房一套,总价19万元,周某向公司交18万元定金,余款1万元在房屋交工时付清。
后来,周某得知自己认购的楼房迟迟没开工,某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周某要求签订正式合同,没得到满意答复。
2016年11月,周某起诉至奇台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房协议》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交的购房款、支付利息及已交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律师认为,本案《认购房协议》虽未明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房协议》约定了具体房屋面积和总房款及楼层、房号,并明确了首笔房款支付日期和余款交付时间,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房协议》显示双方对房屋的买卖达成了合意,且周某在协议签订前履行了18万元付款义务,故《认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签订《认购房协议》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作为专业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理应熟知。”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周某购房款18万元及利息,赔偿周某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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