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他人手机号被盗刷 银行未尽告知义务担责
王某轻信收到可办高额信用卡的短信,将办理的借记卡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填写为他人,被开通网上快捷支付,导致借记卡内的资金被盗刷近八万元。日前,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银行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王某支付7962.9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014年8月13日,王某与其妻前往银行支行办理借记卡。柜台工作人员按照王某及其妻子提供的信息填写了申请表,核实信息后王某签字确认,并在申请表客户信息中手机号码处填写了157XXXXXXXX的号码,该手机号码既非王某本人亦非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办理借记卡后,王某及其妻子持该卡进行了存取款。
2014年8月29日,王某的妻子取款时发现卡内资金有79629.73元被盗,王某的妻子立即向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经侦查发现,王某的借记卡系2014年8月26日至同月29日期间,被他人用苏宁易购快捷等快捷支付方式交易79629.73元。
2014年10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行赔偿其79629.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王某诉称,其银行卡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预留非本人手机号码时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银行未妥善保管其账户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某妻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3年12月,其收到一条可以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为办理该高额度信用卡,其按照短信联系人“刘经理”的要求,到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刘经理”的电话。案发后“刘经理”的电话无法打通。
另查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需填写的信息为:银行卡号、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与手机验证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银行支行申领了电子借记卡一张,并向卡内存入款项,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王某办理案件所涉借记卡起因系轻信陌生短信,并在办理银行卡时,在银行预留了尚未谋面的陌生人的电话号码,将借记卡的信息泄露给他人。王某未按开户合同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具有过错。
银行支行在为王某办理借记卡时并未告知其预留手机号码的作用,未尽到附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评析】妥善保管公民个人重要信息防范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支付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快捷支付系支付宝率先在国内推出的一种全新支付理念,互联网支付具有不以银行卡卡片作为交易介质的特性,其在带来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风险。近年来,泄露和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既有因管理不善导致“被动泄密”,也有因人情或经济利益的“主动泄密”,这让网络时代的公众很受伤。
本案中,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所需要的信息为银行卡户主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手机验证码,其中手机号码以及手机验证码作为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重要凭据,王某却未按照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中的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而选择填写陌生人手机号码,系违约行为,具有过错。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除手机号码以外的其他信息应系王某及其妻子受到诈骗自行对外泄露,导致他人利用王某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业务,王某银行卡被盗刷主要责任在于其未妥善保管个人重要信息,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未告知预留他人手机号码的风险、以及保管预留手机号码及校验码的重要性,未尽到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轻信他人,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加大宣传解释力度,普及储蓄卡使用、网络支付相关知识,防范网络诈骗。消费者发现银行卡被人盗刷后要迅速报警,为警方破案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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