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最新动态
  3.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股权纠纷案解析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股权纠纷案解析

      最近,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因触及反腐及官场两大热门话题,获得好评不断,收视率也节节攀升。本剧中,通过大风服装厂(以下简称大风厂)股权纠纷案,层层揭开因贪腐形成的利益联结。据说编剧周梅森自己就因股权问题到法院打过官司,难怪他会以大风厂股权纠纷引导全剧。对于一个法律人,尤其是对于我们搞公司法的法律工作者,从大风厂股权纠纷案,又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一、大风厂股权纠纷案回顾。

      据汉东省大风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为大风服装厂)董事长蔡成功向候亮平陈述:大风服装厂原系国有企业,后经过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其中董事长蔡成功持有60%的股权,职工通过工会持有40%的股权。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属于借新贷还旧贷,由于等京州城市银行的新贷款下来需要几天时间,蔡成功就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来应急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借款期限是6天,利息为千分之四,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没曾想,合作多年的京州城市银行突然变卦,不再续贷(据说因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老婆,京州城市银行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欧阳菁得了山水集团的好处),大风厂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又遭阻碍。贷不了款,还不上钱,经过半年多时间,利息也累计到五六千万,山水集团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质押股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其中股权变更过程,剧中暂未详细介绍)。而且山水集团和蔡成功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大风厂一千三百名职工安置问题。另外,大风厂所在的光明峰区域成为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土地价值飙升至10个亿。于是,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中,拆迁人员与工厂护厂队工人产生冲突,导致一把大火烧伤多人,引发“一一六群体性”事件。

 

      回顾整个大风厂股权纠纷案,可以发现:其一,据剧中呈现,因腐败问题。山水集团以5000万的本金就控制了大风厂10个亿的资产,可谓“四两拨千斤”。其二,大风厂中除董事长蔡成功持有60%的股权外,工会代表员工持股40%。其三,因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股东蔡成功及工人们将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后因未能及时归还,经过法院判决,将大风厂股权变更给山水集团。其四,依据与蔡成功签订的《补充协议》,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股权后,不负责职工安置。结合上述梳理,大风厂股权纠纷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公司法问题:其一,大风厂中的工会代为持股问题。其二,大风厂股权质押问题。其三,大风厂股东变更后,职工安置问题。

二、大风厂工会代表员工持股问题。

      在大风厂改制过程中,全体员工采用了工会代持股形式,持有大风厂40%的股权(见下图),结合现在的法律政策,对这一持股形式的合法性该如何认识呢?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将员工与企业结合为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制度被引入我国。而员工持股,就需要持股平台,将员工们的股票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会持股就是当时广泛采用的持股载体。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下发《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在该复函中明确:“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工会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那么,工会能否成为其他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呢?依据《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各类公司的股东。

      那么,与工会作为持股平台一样,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员工持股平台——职工持股会。在实践操作中,依据各地《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工会内设机构,往往登记为社团法人,代员工持有企业股份。1998年5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明确了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职工股份的合法地位。但2000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了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政策框架下,采用职工持股会代持职工股份也存在制度性障碍。

      总之,采用工会持股或员工持股会持股,均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极易引起纠纷。为此,如果公司要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建议改用员工直接持股、信托持股、壳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

三、大风厂股权质押问题。

(一)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和《物权法》。

     《担法保》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依据上述规定,尽管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不同,但股权质押在程序上均需要登记设立,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约定流质条款。但需指出的是,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质押股权并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大风厂工会代员工持股的40%股权被质押了吗?

      据董事长蔡成功陈述,当时质押的是公司全部的股权,即工会代员工持股的40%的股权也被质押了。那么,董事长蔡成功有权利质押这部分股权吗?回答是,董事长蔡成功没有这个权利质押这部分股权,因为,这部分股权是工会代职工持有的,而不是蔡成功的,蔡成功只能质押他自己,即60%的股权。那么,谁有权利质押这部分股权呢?是员工吗?也不是,当工会代员工持有股权后,工会就成为大风厂股东,行使质押权利,而员工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只能依据这二者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来处理。因此,如果蔡成功没有经过工会同意,而冒用工会名义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这种协议并非工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属于无效协议。

 

(三)股权质押协议中是否有流质情形?

      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是用大风厂全部的股权作为质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一种,约定流质条款无效。因此,如果大风厂股东与山水集团双方合同有约定,股东以自己股权出质向山水集团借款,股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股权归债权人山水集团所有,这属于流质条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四)是否保障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权质押协议中,对于工会代员工持有的股权因未经工会同意出质而无效,那么,董事长蔡成功出质的60%的股权仍然有效。在法院判决后,拍卖这部分股权时,依据《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应适用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保障工会的优先购买权。

四、大风厂股东变更后,职工安置问题。

      依据与蔡成功签订的《补充协议》,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股权后,不负责职工安置。加之,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进行强制拆迁,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冲突。那么,山水集团对员工有安置义务吗?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股权后,大风厂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依据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山水集团以出资额为限对大风厂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只要山水集团尽了出资义务,自然不负责职工的安置。当大风厂因拆迁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由大风厂负责员工安置及赔偿。


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反腐热剧《人民的名义》里的“过桥资金”详解!
下一条: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