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挂靠车辆遭遇事故,挂靠单位必须担责
2017/4/25 17:21:41
【案件回放】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朱某聘请的司机,朱某的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2016年9月13日,刘某因在运输中发生车祸,虽花去40余万元医疗费,仍于23天后死亡。
由于朱某和公司均未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其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加之朱某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刘某亲属遂要求公司担责。
公司认为,刘某所产生的效益归朱某所有,工资也是由朱某发放,其只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为其死亡担责任的义务。
【高辉律师点评】
公司应向刘某亲属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于朱某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交通运输谋利,而刘玉兰为朱某所聘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玉兰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公司必须对刘玉兰的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公司未为刘玉兰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公司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对刘某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过,该公司在担责之后,可以向朱某追偿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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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与预先扣除利息不同
下一条: 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免责事由的法定义务认定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朱某聘请的司机,朱某的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2016年9月13日,刘某因在运输中发生车祸,虽花去40余万元医疗费,仍于23天后死亡。
由于朱某和公司均未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其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加之朱某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刘某亲属遂要求公司担责。
公司认为,刘某所产生的效益归朱某所有,工资也是由朱某发放,其只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为其死亡担责任的义务。
【高辉律师点评】
公司应向刘某亲属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于朱某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交通运输谋利,而刘玉兰为朱某所聘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玉兰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公司必须对刘玉兰的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公司未为刘玉兰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公司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对刘某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过,该公司在担责之后,可以向朱某追偿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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