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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因生育而降低工资

      毛女士2016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毛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毛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白云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毛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毛女士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云公司为毛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向毛女士发放生育津贴,但白云公司向毛女士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毛女士补发差额。

      高辉律师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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