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要求提前结束产假
2017/5/25 22:46:42
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大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大地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大地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大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彼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高辉律师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016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本案中,大地公司以公司相关规定为依据扣减张女士的产假,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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