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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这次都全了)

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

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2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竞争当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8.商事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52条:费用承担

(二)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 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 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9.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10.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

如:

①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纠纷等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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