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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处理

【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陆某,骗取陆某信任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徐某多次以工地缺少周转资金、工人受伤、工地购买材料等理由,骗取陆某钱财共计160万元。被害人陆某称,自己被骗及与徐某存在两性关系的事实涉及个人隐私,请求一审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审理。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提出的不愿意他人知晓自己被骗以及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两性关系的事实均属于个人隐私,对此应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犯罪或不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社会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不能因此对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

【高辉律师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中“个人隐私”的界定具有特殊性

从刑事诉讼被害人角度而言,首先,刑事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刑事诉讼每一个环节紧密相扣,虽然其所包含的内容与民法中的隐私权大体相同,但不同于民法中隐私权的是,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刑事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都会与具体的刑事案件相结合,一般而言,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公众人物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被害人隐私权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根据刑事被害人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其隐私权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再次,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更多地着眼于被害人精神层面的保护,它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中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此外,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天然的冲突,由于隐私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当事人不愿为外人所知晓的隐蔽事实,而刑事司法权打击犯罪时需要依靠揭露隐蔽的事实来获取证据。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提出不希望他人知晓一些隐蔽事实而简单地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

2.个人隐私的保护应以合法性为前提

公开审理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只有将案件的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在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涉及个人隐私请求不公开审理时,法院需要考察个人隐私的属性。因为当事人涉及的个人隐私范围很广,如果一旦放开此项限制,则大量刑事案件都会由于涉及个人信息而成为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势必会对审判公开原则造成冲击。笔者认为,个人隐私的保护首要的是要考察其合法性。所谓个人隐私的合法性是指,该隐私涉及的应当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的个人信息。合法性要件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体现,是对个人隐私的必要限制。据此可以将个人隐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予以保护的隐私;二是法律不予保护的隐私。只有涉及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刑诉法的个人隐私条款予以保护的对象。而对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隐私,则不能作为申请不公开审判的理由。本案中,被害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就是不愿公开被骗的事实,而该事实本身属于法律所要打击的范围,也是本案审理的主要对象,本案又不属于性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刑诉法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不能以此作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主要犯罪事实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才可能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认定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就诈骗犯罪而言,其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具体事实,至于在犯罪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只是犯罪事实的次要部分,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两性关系,并不是主要犯罪事实,其中涉及被告人或被害人个人信息的,一般不能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本案中,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被告人虚构自己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多次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犯罪的主要事实,因此不能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故不能以此为由进行不公开审理。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纠纷等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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