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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不适用《公司法》关于撤销之诉的60日除斥期间规定

裁判要旨

股东会决议实质上不存在的,股东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期限的限制。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二终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请求撤销相关会议决议应受60日期限的限制,逾期则不予支持。本案中,相关会议决议均为天久公司单方作出,如前所述,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此种情形下相关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应认定其实质上并不存在。故宝恒公司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期限的限制。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保力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上可知,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瑕疵问题立法参考的是“二分法”理论,并未规定关于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的股东诉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二终字第19号亦提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确认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不成立,判非所诉。而且,法律只赋予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并做出了“撤销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对该决议应认定为“实质不存在”进行了补充认定,但同时认为海南省高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检索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亦不乏直接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的判决的情况。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意见稿)关于决议不存在进行了补充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是关于确认之诉中适格原告的规定,由此也表明最高院认为决议不存在的诉应为确认之诉而不适用撤销之诉除斥期间规定。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但是,截至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实施。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纠纷等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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