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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机关清退违规长期借调人员1100多人

工作上长期调动,工资和编制却还在原单位,湖南省近期对这类“尴尬身份”进行了一次大扫除,规范机关的选人用人机制。

  1月14日,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为“省教育实践活动办”)介绍,湖南省近期清理纠正了省直部门里72名省管厅级领导干部长期调动工作不转工资的关系,清理并规范厅级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的976人,清理省直机关违规长期借调人员(一年以上)1100多人。

 

  5个省直部门党政正职分设全部整改

  本报长沙讯 2013年12月26日,省教育实践活动办向参与第一批活动的157个省直部门发出《关于上报限期整改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违规长期借调人员、调动工作不转工资关系、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等9个突出问题,必须在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根据省教育实践活动办要求,针对湖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人等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三超两乱”问题,省委明确规定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违规分设党政正职、严禁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干部、严禁超编制限额进人、严禁违反程序进人,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对照规定逐一进行自查自纠,扎实整改,凡是整改不到位、不过关或顶风作案的,一经发现,从严问责。

  省教育实践活动办介绍,目前,湖南全省已基本澄清了底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许多问题已经得到扎实有效的整改。其中,违规分设党政正职,省管干部长期调动工作不转工资关系、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机关违规长期借调人员(一年以上)等问题已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整改到位。此外,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等5个省直部门党政正职分设全部整改,市州和县市区共纠正1300多个单位党政正职违规分设。省直部门72名省管厅级领导干部长期调动工作不转工资关系得到清理纠正。省直部门清理规范厅级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976人、清理机关违规长期借调人员(一年以上)1100多人。记者谭旭燕解读“编制”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人事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对职位(岗位)的分配。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国家编制管理的历史

  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

  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

  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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