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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也要有合法理由

【案例】

小吴于2016年9月进入一家宾馆做服务员,与宾馆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小吴曾经从事过宾馆服务工作,但刚到新单位的她丝毫不敢松懈,做事十分认真,服务也很热情。当年10月上旬的一天,她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信中称,公司决定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我没有任何差错,为何要被辞退?”小吴不解。

她立刻找到人事经理想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她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决定去留。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高辉律师评析】

按公司这位人事经理的理解,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无理由结束劳动关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要求,才可以辞退员工。

本案中,宾馆解聘小吴而不向她说明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她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据此,小吴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小吴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以为试用期就是解聘的任意期。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证明员工不称职、不胜任,不择手段罗织“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败诉。

不能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生病住院员工

【案例】

小许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9月5日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11月10日,小许因病住院,经过20多天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

就在这个时候,单位以小许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当年12月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书面通知送交给仍在病床上的小许。

小许不服公司决定,委托父母多次到公司协商,但无结果。

【高辉律师评析】

本案中,公司单方解约是违法的。

其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

根据上述规定,小许的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应到2017年2月9日止。而公司于12月9日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其二,该公司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这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即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查、考核中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因病暂时住院治疗、不能工作的情形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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