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是共同财产吗
2017/10/17 15:45:12
【案情简介】
甲(女)和乙(男)在毕业1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方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向父母提出了单过的想法。双方父母想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存在代沟,住在一起不如时常走动,因此,对甲和乙买房单过的想法表示了赞同。
1999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30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乙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了30%的首付款,余款20万向银行做了5年按揭。买房后,甲用自己的2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乙用自己的18万元存款买了家具。同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乙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
婚后夫妻俩为了还贷省吃俭用。2003年10月,甲怀孕,乙常一人外出,对甲不理不睬,还时不时地带个女人回家,为此俩人发生争议。甲接受不了乙的变化,又不堪忍受现状,于2004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此时她已有身孕6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12万,还欠8万元。
甲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乙同意离婚,但也要房子。甲认为:房子是双方购买的,我现在怀孕,应当拥有现房子,未付的房款由我付,已付房款我愿意以后给予补偿。乙则认为:房子应当归我。首先,房子是婚前买的,钱是我家出的,应先偿还我家债务10万元,房子自然应归我,我给女方6万补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1996年相识,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购买争议房屋,10月举行结婚典礼。争议房屋应属双方婚后财产,虽然首付款是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但在结婚仪式上,男方父母已当众声明10万元是结婚礼物。买房后,甲用自己的存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乙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家具。婚后双方已经支付贷款12万元,另有8万元没还。现原告甲怀孕,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范围,考虑到女方怀孕并提出离婚请求,故判决准许离婚;由于女方就要生产,今后还要抚养子女;特判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1万元,其余贷款由女方支付。
【高辉律师评析】
本案围绕着10万元房款引发了三个争议。
第一,10万元房屋借款的属性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买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的行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二种意见是该款应为个人债务,理由是10万元是乙向父母借的;应认定为乙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是10万元是为购买房屋所借,房屋归谁,谁就应负责此债务。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二,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给新婚夫妇10万元结婚礼物的性质。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赠与的10万元应属于送给男方个人财产。因为在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并没有明确送给夫妇双方,并且结婚的当事人如果不是赠与人的儿子,赠与人也不可能赠与。二是赠予的10万元应属于赠与夫妻双方,理由是赠与的对象没有指明,因此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
在对本案中10万元结婚礼物赠与分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10万元的赠与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尽管这10万元礼物是男方父母在婚礼进行当中当众宣布的,但是《婚姻法》并未将婚礼是否进行规定为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准,而只将登记作为结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结婚登记后才举办婚礼的,因此,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婚后赠与。
其次,该婚后赠与是否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这个问题的考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尊重赠与人自身的意愿,同时又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受赠与人对受赠财物的处置行为,以防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物。本案中的男方父母在婚礼上没有完全明示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仅赠与男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自始至终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财产制,该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中10万元首付款是双方结婚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房屋由夫妇双方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父母明确表示,10万元作为结婚礼物。此时起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10万元债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本案中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和夫妻双方已偿还的12万元(共计2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女方已怀孕的事实,在财产分配上对女方应当多分。至于房屋贷款未还部分,因房屋归女方且女方也表示愿意承担此债务,所以未付房款女方应承担。
第三,女方在怀孕期内能否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对女性特定时期的法律保护,女方在上述期间内其诉权不受限制。之所以对女方不限制主要是基于女方在此时提出离婚,多数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对离婚后果也早有思想准备。法院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一般应当予以受理,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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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和乙(男)在毕业1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方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向父母提出了单过的想法。双方父母想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存在代沟,住在一起不如时常走动,因此,对甲和乙买房单过的想法表示了赞同。
1999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30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乙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了30%的首付款,余款20万向银行做了5年按揭。买房后,甲用自己的2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乙用自己的18万元存款买了家具。同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乙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
婚后夫妻俩为了还贷省吃俭用。2003年10月,甲怀孕,乙常一人外出,对甲不理不睬,还时不时地带个女人回家,为此俩人发生争议。甲接受不了乙的变化,又不堪忍受现状,于2004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此时她已有身孕6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12万,还欠8万元。
甲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乙同意离婚,但也要房子。甲认为:房子是双方购买的,我现在怀孕,应当拥有现房子,未付的房款由我付,已付房款我愿意以后给予补偿。乙则认为:房子应当归我。首先,房子是婚前买的,钱是我家出的,应先偿还我家债务10万元,房子自然应归我,我给女方6万补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1996年相识,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购买争议房屋,10月举行结婚典礼。争议房屋应属双方婚后财产,虽然首付款是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但在结婚仪式上,男方父母已当众声明10万元是结婚礼物。买房后,甲用自己的存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乙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家具。婚后双方已经支付贷款12万元,另有8万元没还。现原告甲怀孕,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范围,考虑到女方怀孕并提出离婚请求,故判决准许离婚;由于女方就要生产,今后还要抚养子女;特判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1万元,其余贷款由女方支付。
【高辉律师评析】
本案围绕着10万元房款引发了三个争议。
第一,10万元房屋借款的属性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买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的行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二种意见是该款应为个人债务,理由是10万元是乙向父母借的;应认定为乙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是10万元是为购买房屋所借,房屋归谁,谁就应负责此债务。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二,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给新婚夫妇10万元结婚礼物的性质。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赠与的10万元应属于送给男方个人财产。因为在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并没有明确送给夫妇双方,并且结婚的当事人如果不是赠与人的儿子,赠与人也不可能赠与。二是赠予的10万元应属于赠与夫妻双方,理由是赠与的对象没有指明,因此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
在对本案中10万元结婚礼物赠与分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10万元的赠与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尽管这10万元礼物是男方父母在婚礼进行当中当众宣布的,但是《婚姻法》并未将婚礼是否进行规定为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准,而只将登记作为结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结婚登记后才举办婚礼的,因此,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婚后赠与。
其次,该婚后赠与是否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这个问题的考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尊重赠与人自身的意愿,同时又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受赠与人对受赠财物的处置行为,以防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物。本案中的男方父母在婚礼上没有完全明示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仅赠与男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自始至终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财产制,该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中10万元首付款是双方结婚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房屋由夫妇双方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父母明确表示,10万元作为结婚礼物。此时起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10万元债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本案中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和夫妻双方已偿还的12万元(共计2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女方已怀孕的事实,在财产分配上对女方应当多分。至于房屋贷款未还部分,因房屋归女方且女方也表示愿意承担此债务,所以未付房款女方应承担。
第三,女方在怀孕期内能否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对女性特定时期的法律保护,女方在上述期间内其诉权不受限制。之所以对女方不限制主要是基于女方在此时提出离婚,多数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对离婚后果也早有思想准备。法院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一般应当予以受理,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予以判决。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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