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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整个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编者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具体怎么支付、支付标准、支付期限是怎么样的呢?本期小编为大家详细梳理。
1、员工享有年休假的条件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践中,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原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等,来证明连续工作时间。

2、工作未满一年,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 新进员工当年休假天数折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离职员工当年休假天数折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未休的福利年休假要给补偿吗?


对于法定年假外的福利年假,用人单位可规定对于应休未休的公司福利年假予以作废处理,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对此,建议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参照法定年假补偿的补偿标准直接支持员工提出的未休福利年假补偿的诉求。


4、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法


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因此对于未休年休假补偿金,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员工月工资÷21.75×未休天数×2,其中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5、员工离职后可以主张整个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吗?


在北京,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将年休假补偿认定为工资性质,因此适用特殊时效,即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但根据北京市高院与劳动仲裁委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劳动者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2年的12月31日起算,时效为1年。


具体来说,目前更加提倡员工请休年休假,员工2015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金,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为期1年,比如2017年12月31日后就不能再行主张2015年的年休假补偿金,以此类推。


6、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拒绝怎么办?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企业的权利,如果员工拒绝,可由员工填写《自愿放弃法定年休假申请书》,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支付补偿的。


当然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员工拒绝填写的情况,那么建议用人单位至少两次通过书面形式安排其休年休假,并保留好员工拒绝休假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能一定程度降低公司的过错程度。但根据目前实务中的处理口径,用人单位仍不能完全免责,有可能仍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补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前期做好防范,比如在员工请休无薪事假时,与员工商量安排其先休年休假,不足部分再按事假休,最大程度降低可能需要支付的年休假补偿金。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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