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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竞业限制协议不可不知的十大要素

  • 定义

所谓竞业协议,就是指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 意义

    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遏制不正当竞争而所采取的保护方式。

  • 适用范围


    双方应明确约定离职员工不能涉足/任职的行业或业务领域。


  • 竞争对手

用人单位亦可在协议中具体罗列一些竞争对手的名单,更有利于界定适用范围。

对竞争对手的界定必须是在经营范围和经营产品上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一般可根据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来判断。


  • 期限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企业和员工可协商具体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


  • 人员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通常为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一般来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的研究与技术人员、市场企划、级别比较高的销售部门领导等岗位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较多。


  • 员工的解除权

如因用人单位原因累计三个月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可以,分两种情况:员工离职前至离职时、尚未进入竞业限制期时,用人单位可单方书面告知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后已开始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需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任职情况

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员工在离职后需定期反馈新工作的任职情况,以便于原用人单位知晓其就业的新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 违约金标准

虽然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按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3倍的标准来约定违约金,还是比较客观合理的。否则,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结合实际情况下调至一个更为合理的标准。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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