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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可以停缴社保吗?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中,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进行过规定,但在正式颁布时相关条文被删除了,因此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劳动合同中止”一说。但是实践中,因劳动者求学等个人原因以及用人单位因素,确实存在双方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吗?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保吗?下面为大家解析如下:

 

虽然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删除了草案中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有“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合同中止相类似。

 

根据《意见》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那么在前述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暂停履行义务,如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实践中,如果没有上述法定情形,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暂停/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吗?约定暂停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是否有效呢?


首先,法律法规并未对协商一致暂停/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作出禁止规定,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而且理论上来讲,由于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劳动报酬即暂停发放工资,这点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是否应为其缴纳社保,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在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且在劳动者不履行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显失公平。也有观点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无效,因此只要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保。

 

在北京地区,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7] 2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前述规定中的“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与暂停履行/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相类似,即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但从第二年起,可以自行约定缴费基数。

 

可以看出在北京地区,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还是不具有可行性。而且由于社会保险与房车购买资格、子女教育等各种事宜密切相关,因此劳动者通常也不希望社会保险中断。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有一些地区如上海、山东等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综上,法定情形下的中止/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没问题的。而从法理上来说,协商一致中止/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后,可以参照法定情形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地方如山东甚至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停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仍有争议,且有个别地区明确规定不能停缴,因此,如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与员工协商暂停履行/中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除明确中止期限、中止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外,还可约定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一次性或按月将费用支付给公司,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当然已经有明确规定协商一致中止情况下可以停缴的地区除外。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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