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调岗外,哪些情形下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编者按: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而2017年北京高院和劳动仲裁委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有条件地赋予了除现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权利。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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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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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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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二、新增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明确了其他可以调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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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调岗:明确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岗的,若生产经营情况确已发生变化,可以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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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调岗: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岗。
需要说明的是,为防止调岗权的滥用,上述两种情形下调岗的合法性审查,法院会从严掌握,一般来说考察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情况确已发生变化。
在举证证明时,一般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红头文件等。
2、调岗必须合理。
l 是否可预期
一是订立条款的时候进行特别提示,尽可能让员工手写一遍,这个主要针对依约进行调岗的情形。条款示例如下:甲方因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乙方理解和认同甲方经营特点,愿意配合甲方经营及管理需要而进行工作岗位/内容的调整。
二是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的性质、类型变化有没有超过普通人的预期,比如从技术岗调整到清洁岗肯定是不合理的。
ll 调岗的必要性
建议在调岗时,应提前准备相关的证据,包括与劳动者协商,或征求意见的书面证据等。
lll 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
比如对员工提供培训机会,让其尽快适应并胜任新岗位的工作等。
以上所述观点适用于北京地区,事实上也有其他地区同样肯定了企业基于合理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就明确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可以看出来,各地也在努力去平衡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自主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度放开,给企业提供一定的自主空间。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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