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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解约的规范流程解析

编者按:


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解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因此对于该如何操作,许多HR都如数家珍。但需要说明是,在该类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完全严格的举证责任,任何一丁点儿的疏忽都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今天我们再来说说不胜任解约的规范流程。


总体来说,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同时满足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实体上,应有一次不胜任工作结论+培训/调岗+二次不胜任工作结论。也就是说,至少要有两次明确的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结论,且两次结论之间需要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或者调岗。


应当注意的是,考核过程应当把握考核的客观性与公平性,尽量减少公司领导,尤其是直线领导单一主观评价的成分,并且整个考核过程均应有书面记录。考核结论应告知员工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当然,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员工本人因对考核结论不满意而拒绝签字的情形,这并不会妨碍公司考核结论的做出与生效。建议公司可以在书面告知员工考核结论时,允许员工填写自己对考核结论的意见,以及给予其保留异议及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而在员工在获得一次不胜任工作的评价后,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安排,二者择一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培训或调岗,都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实务操作中,应尽量请员工签收书面调岗通知,如员工拒绝签收,并且明确拒绝调岗安排的,公司可以考虑按违纪对员工进行处理。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拒绝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式。


其次,在程序上,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约的,应将解约理由通知工会,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向员工送达解除决定。


综上所述,以不胜任为由与员工解约的规范流程如下所示:


(1)具有明确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职责说明;

(2)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公示;

(3)具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一般是绩效考核结果;

(4)实际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

(5)具有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一般是二次考核结果;

(6)将解约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7)作出正式的解约决定并向员工送达解约通知;

(8)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附:不胜任工作解约规范流程图: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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