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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九个计算要点

编者按:


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咨询的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较大,我们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的一些热点问题加以归纳,以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吗?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加班费及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如何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工作8个月,期间共获得10万元收入,则其平均工资为12500元/月(10万元/8个月)。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是否包括劳动者离职当月?


一般不包括劳动者离职当月,应当从劳动者离职前一个月起算,往前倒推12个月来计算相关基数。例如员工在2017年2月17日离职,那么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应为2016年2月份至2017年1月份。

 

四、员工2008年之前入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分段计算?


就北京而言,统一按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再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另外,高收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需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封顶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分段计算?


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不满1年的部分,具体按以下情况分段计算。



2008年以后

2008年以前

不满6个月

按0.5个月支付

按1个月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

按1个月支付

按1个月支付

 

六、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封顶?


2008年以前

2008年以后

协商解约或不胜任工作解约的,不区分高收入或非高收入员工,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008年以后,高收入员工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普通员工没有限制。

 

七、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高收入员工,也就是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如下限制:


基数封顶

年限封顶

月平均工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2008年以后,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008年以前,协商解约或不胜任工作解约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八、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按员工全部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如果员工在2008年以前入职的,那么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即可。因为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初次规定了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种情况下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

 

九、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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