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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无意续签,但遇法定续延情形,该如何操作?



实践中,对于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无意续签,但员工又刚好处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终止劳动合同应谨慎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如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公司决定续签,那只须在相应情形消失前征询员工意见并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即可。如果公司不再续签,应提前多久向员工发送续延和终止的书面通知呢?

首先,就到期终止的通知,国家层面的法规并未就通知的期限作出限定,只有个别地方如北京,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因此,在有期限限定的地区,如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发现员工属于三期等特殊情形的,应按法律规定自动续延,并最好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顺延通知书》,除告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续延外,同时可明确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的决定。

然后在顺延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向员工发送正式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妥善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

当然,即便在有期限限定的地区,如果发现距期限届满已不足30日,也不是不能终止,只是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北京市就规定,每迟延通知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因此,不管是否规定了提前通知的期限,我们均建议提前30日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一方面在有期限限定的地区,避免因迟延通知赔偿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在无期限限定的地区,也可以给员工接受不再续签的事实和再就业的缓冲期,避免激化矛盾,而给劳动关系的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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