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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如何与严重违纪员工实现完美解约?


本期案情


杨某于2013年11月2日至甲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后因杨某在上岗期间看手机,甲物业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在2016年4月26日收到工会的反馈意见后,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以快递方式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提交的考核记录载明:杨某于2016年3月10日23:22手机在门岗充电,3月19日9:50在岗亭内玩手机,4月12日2:43在门岗内看手机,均违反了《员工月度考核细则》第11条“禁止携手机等电子产品上岗”的规定。三次考核记录中均有杨某本人签字确认。

甲物业公司提交的《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载明:“凡本公司员工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根据本处理规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以下行为:3、六个月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三次”。2016年2月《员工月度考核细则》第11条载明: “禁止携手机等电子产品上岗,员工仍携带电子设备上岗的”,公司可以解约。此外,甲物业公司还提交了《规章制度民主评议册》、《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培训签到表、《员工月度考核细则》、《关于加强公司服务品质督查工作的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公司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及公示程序。杨某对《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员工月度考核细则》上本人的签名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应认定,上述规章制度对杨某产生效力。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规定:六个月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三次,公司可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2月《员工月度考核细则》第11条载明:“禁止携手机等电子产品上岗,员工仍携带电子设备上岗的”,并在处理方式中的“辞退”一栏处打了勾。故应认定,劳动者携带手机上岗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存在三次这种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甲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杨某存在三次带手机上岗的违纪行为,其本人亦在考核表中签字确认,已经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物业公司在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其解除程序合法。

综上,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权利,使其能够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然而,这一条款的运用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问题:第一,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并且规章内容要明确细化严重违纪的情形。第二,劳动者违纪事实明确,最好有员工的确认书,违规事实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第三,企业的解约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就本案而言,该公司的解约过程就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学习:

首先,甲物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讨论,并形成纸质的《规章制度民主评议册》。该规章制度也让全体员工均进行了签收,完成了规章制度公示的要求,因此此规章对杨某也就产生了约束力。并且,甲物业公司规章制度详细写明严重违纪的情形,企业能够直接引用该条款与员工解约。

其次,在公司发现杨某违纪事实的时候,及时制作了《考核表》写明违纪事实,并让杨某签名确认其违纪事实。

最后,在解约过程中,公司先将解约决定交由工会讨论,并在工会做出同意解约决定后及时向杨某邮寄解约通知书。

甲物业公司正是做到了以上三点才实现了完美解约,在诉讼中大获全胜,避免了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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