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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可直接执行问题的3个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

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3-20

执行日期:1996-3-2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5]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而你院请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执行的。据此,你院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

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2]121号

发布日期:1992-7-29

执行日期:1992-7-2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吉高法经请字〔1992〕1号《关于在执行生效判决时,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5月8日【2009】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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