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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被顶包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情】

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持有相应驾驶证的程某某借用王某车辆,由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某驾驶该车。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黔江区水田乡时,与右边公路堡坎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至事故现场顶包。2016年2月,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载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破坏。后王某申请索赔,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拒绝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赔付因施救、维修该车辆产生的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分歧】

驾驶人存在让他人顶包的行为,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通知他人到现场顶替处理交通事故,应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的真实驾驶状态,符合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通知他人顶替,虽属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但尚不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只要能够查清实际驾驶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有违法驾驶行为的,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让他人顶包的行为,属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人故意毁灭证据的情形。

本案中保险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中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中,驾驶人刘某某存在找人顶替的行为,无论是实际驾驶人,还是顶替者,均没有挪动事故车辆,不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但其伪造驾驶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及其驾驶状态,该行为虽不是直接毁灭证据,却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

2.让他人顶包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投保人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保险欺骗理赔情形及法律后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驾驶人刘某某与顶替者程某某共同刻意隐瞒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逃避调查,导致实际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状态无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根据真实驾驶人的情况作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致使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应在被保险人一方。

3.让他人顶包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司法判例更应承担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从而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让他人顶包,并让顶替者向交通管理部门作虚假陈述,该顶包行为本身不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收集现场资料,以致事故现场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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