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签订的合同未必对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在无公司授权时,无权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除非构成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一、A公司公司章程原规定“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19日,任命罗凡为董事长,赵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
二、2009年9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向桦林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00万元。
三、2010年3月15日,B公司与罗签订一份谅解协议,约定原合同取消,A公司退回核工业公司所缴纳的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补偿核工业公司200万元。
四、2010年4月9日,A公司将公司章程中“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2011年1月5日,A公司将桦林公司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罗签订谅解协议时,罗系A公司的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该谅解协议既无桦林公司的公章,罗也无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罗的签字行为既非职务行为也不能代表A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告认为合同对方罗是公司的董事长,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合同对方已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因此罗可以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有效合同。然而,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合同对方的身份仅是董事长,并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一方面,该谅解协议既没有加盖A公司的公章,B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罗在签订协议时出具了A公司的相应授权证书,故罗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认定为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有A公司盖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签字,且B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罗代表A公司履行行为的任何证据,因此罗与B公司签订的《谅解协议》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因此,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确定代表对方公司的当事人是否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确定对方是否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否则就应该要求对方加盖公章,个人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在合同对方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对方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二、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也不是必然不会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如果签字人有该公司的授权,或者在与该合同有关联性的前合同中,存在该签字人的签字,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签字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代表该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可认定该签字人构成表见代理,此时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一、罗与核B公司签订的《谅解协议》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2010年3月15日,B公司与罗签订谅解协议时,罗系A公司的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该谅解协议既没有加盖A公司的公章,B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罗在签订协议时出具了A公司的相应授权证书,A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认定为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
二、罗与B公司签订的《谅解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09年9月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有A公司盖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签字,且B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罗代表A公司履行行为的任何证据,B公司仅以2010年3月15日,罗与B公司签订《谅解协议》的行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其证据不足。
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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