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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事件厦门版!女子107万买玛莎拉蒂,获赔440万!法院说……

最近几天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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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北京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事件发展再次进行回应称,公司代表已于15日与西安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坦诚沟通,并协调其与相关授权经销商达成谅解共识。并将对相关经销商的经营合规性展开调查。结果明确前,将暂停西安利之星4S店销售运营,立即执行。


4月16日晚,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据澎湃新闻报道,双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对应了女车主此前提出的8条诉求。


主要内容包括:


1、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


2、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


3、奔驰方面主动提出,邀请该车主参观奔驰位于德国的工厂和流水线等,了解相关流程。


4、赠送该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


5、为女车主补办生日(农历),费用由对方全额支付。





奔驰维权事件成为舆论热点

在厦门类似事件也发生过

一女子花百万买车遭遇欺诈

最后厦门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情简介

上百万买到辆事故车

2017年1月,吴女士在湖里区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为此,她全额支付了107万元购车款。此外,她还为该车缴交购置税103000元、车船税1500元,并为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花费3万多元。


同年1月23日,经销商将车交付给吴女士。接到车后,吴女士却意外发现车辆的内饰有污渍、前保险杠的车漆重新喷过,而且,还存在四个轮胎生产的年份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吴女士认为,她买到的其实不是一辆新车,而是一辆旧车,于是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后她得知,这辆车不但发生过事故,而且还出过保险。

原来,这辆玛莎拉蒂于2013年自意大利运抵中国。2016年6月3日,该车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导致车辆前部受损。随后,该车进行了维修,更换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和通风管总成,一共花费维修费26379元。保险公司已经全额向汽车经销商进行了理赔。



诉讼焦点

买到事故车能否退一赔三?

“事故车当新车卖给我,还卖了107万!”吴女士认为,经销商将事故车以新车出售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她请求法院判经销商“退一赔三”,并承担车辆上牌的购置费等费用,总计赔付440多万元。

面对吴女士的起诉,汽车经销商答辩说,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对新车进行检测时确实发生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但是,事故发生后,这辆车更换了原产配件后再进行销售,并没有销售给任何第三人使用,法律意义上仍属于“新车”,不属于二手车,不存在使用过的情形。

经销商还说,在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大幅度的降价优惠,降价30多万元出售给吴女士,他们没有欺诈消费者。即便因为这辆车被更换过前保险杠等配件,也不会使得该车的价值低于出售给原告的价格,因此原告也没有实际遭受损失。所以,经销商认为,应该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过,吴女士反驳说,经销商销售时并没有如实告知车辆发生过事故。



法院判决

被告车商要赔321万

2017年5月,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汽车经销商“退一赔三”,共支付440多万元给吴女士。根据判决,经销商不但要退还107万元购车款,承担购置税、保险费等10多万元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当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曾明确告知吴女士车辆经过碰撞事故、维修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汽车经销商侵犯了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因此,原告吴女士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主张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本案经销商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有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


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因此,经销商以讼争车辆未经他人使用为由,主张讼争车辆系新车,法院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汽车经营者虽未明确告知购车人车辆存在碰撞维修的事实,但确实以比新车价格优惠幅度较大的价格销售,购车人是否应意识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质量瑕疵,是本案焦点所在。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新车,故价格优惠的幅度大小不能改变所购车辆必须为新车的约定。只要汽车经营者没有履行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就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同时,本案属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讼争车辆系进口名牌轿车,价格相对昂贵,该车辆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用于生活消费商品范畴,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法院认为,当前汽车已经从生产经营工具成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品,因此审判实践中汽车销售亦逐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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