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后,职业放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阶段计算利息
裁判要旨
九民纪要后,职业放贷人非法从事金融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损失。若借款时间跨越九民纪要实施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分不同阶段、以不同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1. 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4日,李某某向葛某某借款三次,共55万元,月息4分。
2. 贷款已届清偿期,李某某未还清借款,葛某某起诉至区法院。
3. 法院一审判令李某某偿还20万本金,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4. 李某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并提交新证据证明葛某某为职业放贷人。
5. 中院二审认定葛某某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改判李金龙偿还葛某某剩余本金168150元及利息。
6. 中院分三阶段计算利息,起诉前,利息按市场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诉讼过程中至九民纪要前,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九民纪要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借款利率的问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二审中,李某某提交了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葛某某所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列表及裁判文书11件。中院认定葛某某为职业放贷人。
2. 九民纪要前后借款利率如何计算。中院直接适用了“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具体分三个阶段详细计算了民间借贷的利息。本案中,从最后一次借款即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3月18日法院立案,以市场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高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
13. 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葛某某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其行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其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永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上诉人陈某某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永某自取得借款之日即2018年7月4日至立案之日即2019年3月18日,应支付被上诉人葛木欧美利息为:以168150元为基数、市场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应为168150×6%÷12×(8+14/30)=7118.35元。判决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葛建民借款129268.35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高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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