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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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首席仲裁员退出仲裁活动后,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新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房地产因与李@@之间的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期间,2013年7月12日,原首席仲裁员邱@@因健康原因申请退出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定(指定)审批表“本案承办秘书意见栏”载明“原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邱@@申请退出案件审理,经主任同意邱@@退出案件审理,请领导指定一名新的首席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事务部部长审批意见栏”载明“建议许@@担任首席仲裁员与姜@@、张@@组成仲裁庭继续审理此案,请审批”。
三、2014年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4)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
四、后房地产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 仲裁裁决书明显超出了仲裁申请事项,且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 原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不符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的更换不符合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的程序;3. 仲裁庭对申请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中院经审理支持了林森房地产的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裁字第0**裁裁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而《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仲裁过程中,原首席仲裁员邱@@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申请退出后,仲裁委未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仲裁员更换的规定,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而是直接指定了新的首席仲裁员,该程序明显违反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仲裁员更换的规定,属于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故十堰中院支持了房地产的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仲裁字第0**裁裁决。
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1. 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员的选定和更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原则是由当事人自行选定,实际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仲裁委跳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行决定或更换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作出的仲裁裁决。
2. 通常而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三名仲裁员中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员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而对于仲裁员的更换同样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先通知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指定新的仲裁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更换
(一) 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 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 本会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 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堰仲裁委员会也送达了《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文书,而该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也并未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故表明本案应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来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和期限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首席仲裁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退出的,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十日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本案仲裁卷宗反映在原首席仲裁员邱@@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退出申请后,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而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违法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且仲裁委直接裁决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及对鉴定申请不予回复也存在瑕疵。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仲裁字第0**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辉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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