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另行起诉请求企业偿还借款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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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同时符合《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1月5日,借款人马某向出借人刘某出具《借条》,载明刘某向马某出借1亿元,马某以持A公司的股权及有关资产进行担保。
二、2013年10月23日,因马某未按时还款,刘某起诉请求马某、A公司,请求马某偿还借款本息、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2014年4月22日,刘某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载明马某分期向刘某还款本息共13800万元。陕西院确认上述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四、2017年,因马某未清偿债务,刘某遂以B公司、A公司为被告向榆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及A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3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向陕西院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不服,向最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法院认为,本案与2013年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再审。
【截至本文定稿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发布本案再审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暂以现有法律文书进行分析】
裁判要点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现将本案的裁判要点整理如下:
出借人基于同一借款事实先起诉借款人,再起诉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刘某先后提起诉讼虽然都基于马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刘某请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的事实是马某借款用于B公司的项目开发,B公司是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本案刘某的诉讼请求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亦不具有否定效果,而是在该案确定的债权金额基础上,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至于马某是否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涉案借款真正用途应通过实体审理进行认定。
实务经验总结
相关法律规定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刘某提起本案和(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诉讼,虽然都基于马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本案刘某请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的事实是马某借款用于B公司的项目开发,B公司是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本案和(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本案刘某的诉讼请求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亦不具有否定效果,而是在该案确定的债权金额基础上,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借款发生时马某是否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是否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B公司借款、所借款项是否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等问题,应通过实体审理进行认定,进而判决支持或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直接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刘某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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