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收到假发票被罚款,董事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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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违法事实,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进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天马公司成立于1985年,股东为郑@@(5%)、李@@(10%)、杨@@(15%)、蔡@@(10%)、关@@(10%),郑@@担任董事长,杨@@担任董事总经理,蔡@@担任副总经理,李@@担任副董事长,关@@担任董事。
二、天马公司实行如下经营模式:公司将其资质和名义借用给营业部,营业部挂靠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按比例双方分成;营业部承包人向公司提交发票,公司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扣除管理费后向承包人返还工程款。
三、2008年7月,上述五位股东分别与李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计将天马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甲,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四、2011年,经市地税局调查,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天马公司存在违法违章事实,以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未足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731232.21元。广州市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马公司罚款304187.49元。天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及罚款合计1035419.70元。
五、后李某甲、天马公司共同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李@@、杨@@、蔡@@、关@@赔偿李某甲、天马公司所代垫付税款及罚款,经济损失1038961.70元、利息损失11万元。
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天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郑@@、李@@、杨@@、蔡@@、关@@共同赔偿天马公司损失295204.74元及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李@@、杨@@、蔡@@、关@@任职期间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天马公司的利益。
律师认为,天马公司上诉主张郑@@等五人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理据充分。郑@@等五人作为天马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对天马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在履职期间保证公司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其应尽勤勉义务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内容。郑@@等五人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和管理人,无论在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还是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显然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郑@@等五人时任天马公司管理层,对于天马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亦自应承担更严格的管理责任以防范风险,现其以天马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及其自身非专业人员而提出难以分辨发票真伪的抗辩意见,并不能成为免除其管理失职、选任不当责任的合理事由。
关于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补缴税款系天马公司经营期间应缴未缴的费用,不应纳入天马公司损失范畴,但税务机关对其另行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则属于天马公司额外支出的费用,郑@@等五人应当就天马公司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有威等五人由于违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讲:
1. 忠实义务是指其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对公司负有忠诚、诚信义务,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或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所列举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均构成管理者与公司之间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包括: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侵占公司的财产;
(3)挪用公司资金;
(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 勤勉义务等同于注意义务、审慎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做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对于拟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公司或股东来讲,主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事实存在;2. 公司遭受了损害;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与公司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郑@@等五人作为天马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对天马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在履职期间保证公司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其应尽勤勉义务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内容。现根据2011年8月间税务机关向天马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马公司在2006年、2007年度均存在以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以及不按规定缴交税费等多项违法违章事实,故郑@@等五人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和管理人,无论在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还是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显然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郑@@等五人时任天马公司最高管理层,对于天马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亦自应承担更严格的管理责任以防范风险,现其以天马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及其自身非专业人员而提出难以分辨发票真伪的抗辩意见,并不能成为免除其管理失职、选任不当责任的合理事由。据此,天马公司上诉主张郑@@等五人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高辉 合伙人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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