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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22种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正常下班后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某日,易某从早上6点工作到上午10点左右休息,下午3点开始上班,到晚上6点正常下班回家。


当日晚上8点左右,易某家属发现其晕倒在家中浴室内,遂于21时1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见易某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急救无效诊断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为心脏卒中导致死亡

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易某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人社局经过审查认为

易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易某父亲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易某于晚上6点下班回家,20点左右被发现晕倒在家中浴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易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其死亡时间在下班之后,死亡地点在家中,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上病亡,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审查职责,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大盘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 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


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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