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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归属如何认定?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裁判要旨


小产权房因其本身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转让和交易,虽非法律概念但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同样也能因死亡事实发生,继承人可继承小产权房的使用权。


案情简介


一、高某某系城镇居民,其生前购买的房屋村的小产权房春东苑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明。


二、高某某生前所写的《特此声明》将春东苑房屋赠与罗某某,高某某去世后罗某某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赠与。


三、高某某的继承人周某某与罗某某因案涉房屋继承产生争议,诉区法院,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罗某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后改判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后周某某向高院提请再审,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认定罗某某已经通过受遗赠取得了案涉小产权的使用权。本案中,高某某生前所写的《特此声明》符合遗赠的规定形式要件,且罗某某在法定时间内也表示了接受遗赠。又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虽然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高某某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罗某某可以继承案涉房屋的使用权。


高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1、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曾就小产权房分割继承问题提出司法指导性意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小产权房”的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审判机关对“小产权房”的确权纠纷不予处理;但审判机关可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的使用归属进行分割。

 

2.购买“小产权房”要谨慎!


小产权房作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属于法律概念,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鉴于小产权房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的以上差异,因此国家限制城镇居民取得小产权所有权而仅能取得使用权,小产权房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有限的流转。故我们建议,城市居民应充分预见到购买小产权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尤其是不能取得小产权房所有权的风险,因无法最终取得所有权,在未来出现纠纷很难维权,甚至在国家政策变化时,可能连使用权都无法保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法》(已失效)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条 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高某所书写的《特此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遗嘱的形式要件。周某某对《特此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高某某去世后,罗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诉争房产属于限制交易的小产权房,当前,虽然尚不能依法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但高某某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罗某某起诉时表明接受遗赠遗嘱并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于法有据。


高辉  合伙人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7一10层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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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担保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保证担保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条: 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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