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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下分割财产依照共有人分割共同财产处理

裁判要旨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一、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且郝某的多张银行卡存在张某较长时间使用的事实。


二、经查,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北京五套房产,在其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及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


三、后张某与郝某因感情不合对于案涉房产等的归属产生纠纷,故向中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中院一审判决郝某与张某对涉案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驳回了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张某、郝某均不服遂向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后张某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郝某与张某非夫妻关系,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郝某的多张银行卡由张某较长时间使用,且张某在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及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为共同购买属于共同共有。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郝某和张某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故判决郝某与张某对上述涉案五套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张某主张其与郝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高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人也可以以共同共有人的身份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据此,也可以发现法律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其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但在同居关系下,一方也需要承担证明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责任。所以,只要掌握可以证明对争议财产有过出资等可以证明共有人身份的证据,即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应当签订就所涉财产事宜签订相应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同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往往不具有稳定性,且无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故同居关系结束时,极易产生关于同居析产纠纷。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居双方可在适当时签订关于同居财产的协议,该协议不仅能够避免争议,也可以在未来双方结婚登记后,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签订财产协议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未来分手时因财产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已失效)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张某尽管不认可同居关系,也没有答应与郝某结婚,但非常清楚郝某的交往目的,并不否认郝某追求与其结婚的事实,并且在多次拒绝郝某求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郝某保持密切交往,长期、多次、自由地从郝某银行卡大额取现及转账。其主张利用郝某银行卡刷卡和取现行为而与郝某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属于借贷关系,郝某只需予以转账或交付现金,而不必将银行卡直接交由张某长期控制支配。张某所谓郝某不喜欢使用银行卡,而让张某在有大额消费时刷他的信用卡以实现免年费、快速积累积分兑换礼品、航班里程及争取更高授信额度的说法,与常理不合,缺乏可信度。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郝某与张某事实上存在共同投资房产的合意,并认定双方对五套涉案房产是共有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某笔具体款项的支付究竟是支付购房款还是缴纳该购买房屋的有关税费,不影响共同投资关系的认定。


(三)关于认定双方等额共有问题


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约定对所购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涉案房产是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购买后亦通过出租取得部分收益,张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郝某对张某还有给予现金的情况等,因此不能认为郝某对涉案五套房产的出资份额仅限于通过郝某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数额。一、二审判决对于张某要求按照现已查明的用郝某信用卡支付的数额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认定郝某对共有房产的权益份额的主张未予支持,而认定无法明确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双方等额享有,并无不当。



 

高辉  合伙人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7一10层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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