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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是否应共同偿还?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现今《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哪几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毒债、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今天,笔者围绕上述问题与大家进行详细探讨。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笔者为大家总结了现行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律师简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上述法条,笔者为大家总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分为两类来看: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前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以个人名义所负,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后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三,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哪些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为各位总结,以下几类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与相对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②夫妻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

四,案例索引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的规定系对其实施之前的最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观点进行了承续,新旧法衔接并不影响本文中对相关案例的理解。

案例一:(2021)辽01民终13****号李某、郎某强等民事二审判决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具备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是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即组成共同的家庭,在各方面互帮互助,如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仅仅让一方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该笔临时性资金出借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在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朗某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确实将该笔资金用于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即上诉人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上诉人李某与朗某强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为其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以此推定二人没有对外债务。故上诉人李某应与被上诉人朗某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二:(2021)辽03民终3号时某慧、李某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

裁判要旨: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节。首先,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直接体现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的凭证,时某慧作为出借人应当尽到出借款项时的风险注意义务。本案中,出具借款凭证的只有张某一人,虽然李某亮为张某的丈夫,但其从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务。”和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该规定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同时引导债权人在确定合同之债时,应主动履行审慎义务,防范债务风险,违反该倡导性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亮每月有固定收入来源,而张某的借款主要用于个人生意经营,无论李某亮是否知晓张某借用信用卡事宜,均不能以此证明该借款为共同借款,或该款项用于维系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开支或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综上,时某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亮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时方慧的该节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启示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作为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尽量取得夫妻双方的签字认可,否则请留存可以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当然,若作为配偶一方在举借外债时,另一方也要特别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在后续还款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产生争议。


高辉  合伙人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7一10层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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