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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债权人

公司注销后,意味着其独立法人资格归于消灭。那么,若公司在解散清算中遗漏了某项债权,或者公司解散后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股东是否仍然有权向公司债务人追索该等债权? 

 

我国现行《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就该问题有较为直接、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但《公司法》未就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追索问题设置对应的条款规定。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清算组成员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且“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的情况下,有关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但原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已注销公司的债务人追索债权?最高院似乎也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发布《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其中明确“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上海高院的上述《解答》还是比较明确的:即原股东有权向公司注销前的债务人追索债权。《解答》中还明确:(1)全体股东无需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2)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遗漏的债权,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基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法清算后剩余财产由股东按比例分配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以“权利承继原则”认为原股东是有权继续向公司债务人主张遗漏债权的。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1民终6253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对于公司注销后尚未实现的债权,不因公司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根据民事权利承继原则,公司的权利应由全体股东享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川01民终21528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亦可成为权利主体”。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公司未经合法清算的,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原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即股东有被追索之“义务”);相应地,不少法院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为公司原股东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公司遗漏债权(即股东亦应存在追索之“权利”)。 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20民终4621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XXX公司的债权仍具有可追索性”。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在  (2021)浙0521民初659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务的,股东存在过错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亦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债务人可能会提出抗辩,认为公司在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载明了“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即意味着债权的放弃。但是,司法判例显示,该抗辩点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20民终4621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注销手续时表明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该表示仅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必须履行的承诺,并不代表放弃XX公司对XX公司的债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川01民终21528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公司清算组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时曾明确表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该表示只是对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时必须履行的承诺,其效力不及于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不能。对破产清算的公司而言,其原股东无法直接以自身名义追索公司债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解答》中认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 

 对于公司债务人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完成注销并不意味着有关债权的放弃或消灭,债务人仍然可能随时面临被债权人原股东追索的风险。 对于公司原股东而言,需要重视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缜密性。尽管公司原股东仍可追索遗漏债权,但债务人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原股东往往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实现追索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例如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给工商部门),公司原股东后续还会面临被债权人追索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后,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可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既有裁判经验,逐步形成关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追索方面的系统法律规则。毕竟,公司注销已成为愈发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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