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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债的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因此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湖南债务催收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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