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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债务履行的具体要求

 债务履行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债的效力要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在合同之债中,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债的内容约定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就债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债务履行;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确定。债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为债的当事人,即债务履行由债务人实施,由债权人受领。但是,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决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而不得为第三人代替履行或接受履行外,债经当事人约定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或者接受履行,但债的效力仍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之间。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湖南债务催收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中,受益人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根据该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为给付。就合同之债的债务履行标的而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就合同之债的债务履行期限而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就合同之债的债务履行地方而言,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就合同之债的债务履行方式而言,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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