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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概述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产生。在民法理论中,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是特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当事人承受而在新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前者被称为债的发生,后者则被称为债的移转,属于债的变更。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称为债的发生原因或发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债的发生原因做集中的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又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认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是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四种主要原因。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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