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公司之讨债公司解答占有的原因
2015/5/21 15:51:47
讨债公司解答,留置权的发生以财产的占有为必要。留置权发生的占有要件,以债权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限。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债权人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时,才可以发生留置权。经债务人同意占有其财产,为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之一般类型。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应当以事实占有为限。”债权人直接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以及共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效力相同。由于立法例一般对发生留置权的债权范围不加限定,对于债权人占有与债权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财产持较为宽容的态度,除非有相反的事实,均推定债权人的占有为“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占有并维持占有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于留置权成立的占有要件之规定,与上述显有不同。成立留置权的占有,仅以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限,即占有的原因限于合同。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只是债权成立之合同得以履行的结果。而且,可以成立留置权的占有仅以因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而发生的占有为限。目前的问题是,有无必要扩充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对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原因仅作“禁止”的限定,而允许债权人以“禁止”以外的行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成立留置权,值得讨论。成立留置权的占有原因,应当以其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为必要,凡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原因使.得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均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除外。长沙债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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