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和反驳以及提起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证明和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
在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案件情况复杂,每个案件具有不同的情况和特点,所以,各个案件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讲,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一般来说,证明法律事实的过程包括三个方面:(1)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证明。(2)在肯定作为证明对象的法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还须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这种法律事实何时发生、怎样发生,发生之后有无变更、消灭的情况。(3)如果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行为设立的,还要证明该民事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
程序上的事实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比如,当事人提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等。这些程序上的事实,虽然与发生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无关,但都能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的后果,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因而,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这些程序上的事实也成为证明对象。
3.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事实
这种事实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该查明。比如,当事人之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情况如何,都是很重要的案件事实。只有把这些事实一一查清,才能判明案件真相,分清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大小。所以,纠纷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4,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是指可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一些证据事实需要借助.另外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的当事人的陈述与承认的事实情况相互矛盾;有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矛盾;有的案件证据之间所证明的情况相互矛盾,难以据此定案。对此,都需要运用其他证据来加以证实,排除矛盾,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所谓其他事实,范围很广,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审判人员认为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事实,都可成为证明对象。比如,案件涉及某一方面的经验、定理,审判人员不了解,即可由提出这一事实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可由审判人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有些事实虽然也是当事人提出的,但由于这些事实已经明确地为审判人员所了解和掌握,因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些事实也就不再是证明对象。如诉讼中一方明确承认的事实,《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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