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法律法规
  3. 律师代理欧阳某某诉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案

律师代理欧阳某某诉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郴苏民初字第###号


  原告欧阳某某。郴州市某某处直属某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辉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欧阳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4年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3日13时,原告与被告在高山背发生口角,被告突然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右小腿受伤。原告住院治疗44天,诊断:右胫骨上段螺旋形骨折;右胫骨平台塌陷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苏仙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59.1元、误工费3725元、护理费3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残疾赔偿金113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148 29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原告住院的病历资料,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治疗情况、住院时间。

  3、湖南正宏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构成八级伤残。

  4、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询问(讯问)笔录,拟证明原告受伤是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

  5、医药费住院收据和门诊医药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住院时间44天,花费住院医药费8021.75元,门诊医药费137.6元,共计8159.35元。

  6、矫形固定支架收据,拟证明原告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2100元。

  7、鉴定费发票,拟证明花费鉴定费1200元。

  8、调解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的纠纷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9、2012年湖南省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拟证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0、钟某某的证词,证明内容是其经营的诊所与事发的某某理发店隔街相对。2011年12月23号中午,看见王某某走到欧阳某某的右边,突然出手,用了很大的力一把推在欧阳某某的右肩上,使欧阳某某身体旋转了180度,倒向某某理发店里面;过了三四分钟左右,就看见有人背着欧阳某某往第四人民医院方向走了。拟证明原告的伤是被被告推倒在地导致的。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原告对自己如何受伤这一关键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在其提交的起诉材料中,原告对自己如何受伤描述共有5次,其中4次是说被直接推倒在地后受伤;一次说不是摔倒在地,而是原告侧身站在某某理发店的正门口,被告走过来用右手抓住原告左手臂的肩关节位置用力推了一把,力气很大,原告被推了两米远,侧身朝理发店倒去,最后倒在理发店里面墙边的一排椅子上受伤。而经现场测量,从理发店的正门口到最后面的椅子距离是4.5米,要把一个人推倒在4.5米外,动作应该非常大,而一直在场的理发店老板的老公章某某(证人)没有看到这种情况,也没有见到原告妻子沈某某的笔录中述说的被告打原告情形,也不知道其身体受伤的部位及如何造成的。2、原告受伤一事,公安机关经调查,也无法认定被告实施了上述侵害行为将被答辩人打伤的事实。3、原告右胫骨上段螺旋形骨折,不符合直接推倒在地而形成的骨折形态。综上,被告没有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倒地后右胫骨螺旋形骨折的加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欧阳某某与王某某纠纷事发现场(某某理发店)照片一组共计12张,拟证明1.现场环境概貌;2.2011年12月23日13时左右,欧阳某某对他人说自己脚受伤时,他是坐在事发现场组图中的躺椅上,王某某当时已经离开现场,不在发廊里面,没有看到也不知道欧阳某某的脚如何受了伤。

  二、原告在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医嘱,拟证明原告在治疗脚伤同时还治疗了乙肝,治疗乙肝的医药费不应计算在内。

  三、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是2011年12月23日中午,章某某坐在家中(某某理发店),看见被告手揽住原告的肩膀上,在外面争执,然后从外面走进来坐在店子里的条凳上,突然他们起身想打架,我把被告拦住并推出店子;后原告坐在店子的趟椅上讲脚痛,就被人扶到医院去。拟证明证据一中某某理发店的照片与事发时是一样的;章某某对原告如何受伤的不清楚;被告没有将原告推倒在地。

  四、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是2011年12月23日,原告先是和陈某某发生争执,她躲开了,后被告喊原告进入理发店,原告拿起凳子要打被告,被章某某把凳子拿下,把被告推出去了,原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合同律师)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律师代理某某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条: 律师代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