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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一千多元的工程 被判承担三万多元的责任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合同律师)

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3米左右的暖棚上摔下致伤,刘某将雇主郑某及该劳务的发包人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近日,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 2013年2月份的某天,刘某受雇为郑某承包村委会的暖棚修复工作提供劳务,主要是铺塑料布、盖棉被。这天下午,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从3米左右的暖棚上摔下致伤,后去医院治疗。尽管郑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但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郑某及村委会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故除郑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外,郑某和村委会还应再支付自己剩余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因此,将郑某与村委会诉至密云法院,索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郑某辩称,与村委会签订修复暖棚工程承包协议属实,承包款共计1000元。与刘某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参与暖棚修复工程的人按照工时分配暖棚修复工程的承包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郑某认为村委会提供的棉被存在质量问题,村委会应对刘某受伤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将暖棚修复工程承包给了郑某,并约定干活时注意人身安全,出现事故,村委会不负任何责任。刘某受伤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被告郑某与被告村委会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该劳务的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安全督导,但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暖棚上面摔下受伤,对原告刘某受伤的事实,被告郑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该劳务的安全条件等有清晰的认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当谨慎,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暖棚上面摔下受伤,应当对其受伤的事实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定作人,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除已支付的7800多元外,再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7000多元。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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