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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霸王合同” 行政首先要自律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合同律师)

由于格式合同由提供方起草,大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由此产生。目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今后,凡是对违法合同条款拒绝改正的,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被记入信用记录。(南方网10月31日)
  有关“霸王合同”的问题,有关法律作出了相当多禁止性的规定,但是,目前社会上“霸王合同”仍然很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民通过诉讼花费的金钱、时间等成本较大,打的官司往往是小额官司,所得收获不足以弥补损失,同时,胜诉的官司效力仅及于个案,经营者对其他消费者仍然可以拒不修改“霸王合同”。
  深圳拟修改条例,让行政执法机关更深地介入“霸王合同”,要求经营者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责任、经营者必须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7类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报备案,否则就给予相应的罚款,这一措施值得民众期待。因为,通过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一则可以节省公民诉讼成本,二则有利于避免在纠纷发生后才发现问题,更及时和全面发现问题,三则有利于督促经营者全面整改,而不只是针对与其发生纠纷的公民修改合同。
  但必须指出的是,今天的“霸王合同”中,有许多就是来自于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等,而这些“霸王合同”往往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备案,表明有关部门进行了认可,但合同中仍然有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这些经营者大多是行政垄断行业或者与政府机关有千丝万缕联系,为政府机关所支持,所谓的备案恐怕也流于形式。
  所以,在修改条例让政府机关更深介入“霸王合同”的同时,恐怕对于政府权力自身透明和规范行使也须作出更多的规定,主管部门对于批准关系到民生的格式合同,应当事先组织人员进行听证,接受民众的质询,批准前也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建立程序来接受民众的举报,及时查处。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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