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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二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案例:赵某于2007年10月9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该公司销售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甲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对甲公司的这种做法不满,赵某准备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想再和甲公司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之时,赵某和甲公司因为社会保险问题产生了矛盾,由于双方言语不和,矛盾激化。赵某在咨询律师之后,于劳动合同还有5天就履行完毕的时候,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之后将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至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因未缴纳养老保险给赵某造成的损失赔偿金。       二、因未缴纳失业保险给赵某造成损失赔偿金。三、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本案初看似乎是劳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赵某也不准备要求和单位继续订立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支付假如支付给赵某没有缴纳社保的赔偿金,双方在劳动关系上再无任何关系也就解决问题了,只是具体办事人员在沟通、处理和赵某的关系上因语言、情绪或者其他人为的因素导致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但问题的实质是,由于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始终存在,成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一直可以维权的利剑,劳动者一旦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因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有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由于此项义务关系到社会稳定,包括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诸项实际问题,国家也因此将此项义务定位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同时,国家为此也有相应支出,在劳动者社会保险账户中,国家为劳动者支出的金额占大部分,其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质是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在剥夺了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利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企业分担风险、承担责任的有利措施,是对企业的保护。
作为企业除了承担经营风险之外,国家还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其用工的劳动责任,但国家为了减轻企业对劳动责任(这里主要指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责任),通过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担了企业的对这些责任的风险承担,这不仅有利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而且是完全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企业且不可认为这是国家对企业负担的加重,任何人、任何时间也不敢保证,自己的企业不会出现任何用工风险,一旦出现,社会保险是对企业的最有利保护。
       三、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缴纳社保的支出。
       既然缴纳社会保险的意义如此重大,因而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规定了其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劳动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养老保险在北京做法目前是统一的,无论城镇还是农村户口、无论是北京户口还是外地户口,一律由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具体操作上会有一个问题就是假如单位还没有建立社保账户,社会保险补缴是实现不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在北京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虽然在操作中不能补缴,但劳动者一旦生病、生育和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出现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是要负担这部分费用的,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之后,对于工亡补助金的规定,是全国一个支付标准,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不小的支出,可以说风险是很大的。

        2、行政责任方面:《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24条对于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以及对社保帐册伪造、变造、涂改或者不设账册的,都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62、63条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社会保险法》第84、86条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企业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高辉律师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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