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_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质量和时间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发现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向定作人发出不符通知。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补齐、更换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未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未及时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2.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及时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在合同终止时未能全部完成承揽工作,但是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有使用意义的,定作人也应当受领已经完成的部分。定作人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的,承揽人可请求其受领并支付相应报酬和费用,包括违约金、保管费用等。承揽人也可以依法提存定作物。定作人则应承担因其受领迟延而发生的关于工作成果的风险。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的同时,有义务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但是验收本身并不能作为承揽人免除责任的理由。如果工作成果依其性质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瑕疵,或者是工作成果存在隐蔽瑕疵的,定作人仍可于验收后的合理限内请求承揽人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定作人取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对价性给付。当事人对于合同报酬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补充的规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用。如果承揽人为完成承揽工作垫付了有关费用,定作人也应当予以偿付。3.协助义务。承揽工作的完成通常需要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合作,相互协助。《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例如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例如复制合同中定作人未提供原件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与多数国家的做法相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43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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