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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债务承担的效力具体体现的几种

就狭义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如下:第一,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由债务承担人承受其债务人地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债务承担生效后,债权人仅能向债务承担人请求履行债务,因债务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债务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人无关。第二,债务转移后,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由债务承担人享有,债务承担人得以援用并对债权人行使。我国《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债务转移后,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债务承担人承受。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四,债务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之事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当发生债务承担的原因无效或者消灭时,债务承担人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外,就所移转的债务设有担保的,则债务承担对担保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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