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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交换价值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具有保全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且情况紧急,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助防卫措施,以制止抵押人的妨碍或者侵害行为,甚至可以提前行使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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