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之逃债伎俩
伎俩一:金蝉脱壳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比如,将财产全部记在母亲名下。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就必须条分缕析,将对方的财产来源摸清,证据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恶意逃债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债的主体特定性还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实现债权将陷入困境。在这方面,逃债人简直无所不用其极,比如:"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甚至"失踪"逃债、"自杀"逃债等等。被列入首批《限制高消费令》的"老赖"们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这些人突然都找不到了,不回家、公司搬了、电话接不通。
伎俩二:借尸还魂
目前,一些企业逃债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采用破产欺诈的方式。他们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合同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债权人。
伎俩三:狸猫换太子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逃债不惜手段。比如一个有足够偿债能力企业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比如恶意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原本合法的方法将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
伎俩四:苦肉计
为了实施逃债,一些债务人有意制造自己"履行不能"的假象。主要手段是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干脆不履行自己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律师介绍,《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其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申请执行人去努力。
伎俩五:过河拆桥
还有一些"老赖"动起了担保的主意。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债务催收之应收帐款的处理方法
下一条: 债务催收:赖帐全攻略